集体土地征为国有后,对于被征收的土地所有权、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及其房屋所有权、构筑物、附属物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土地所有权的补偿表现为征地补偿金,根据国务院规定,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制订标准,村民普遍认为对省级政府制订的征地补偿金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提出异议犹如蚍蜉撼树,不是哪个人、哪个家庭、哪个村子能够改变的事情,于是对征地补偿金补偿标准和青苗补偿费产生争议的较为少见。但是,对于集体土地征收后房屋拆迁尤其是“城中村”改造的补偿安置争议较为普遍,许多“城中村”村民的土地均在早年被廉价征收,只剩下最后一片宅基地及住宅,这些村民一则表达对过去廉价失去土地的不满和无奈,二则目前房屋用于出租或者经营产生较高的收益,故以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方式进行对抗。为了解决这种争议,基层干部普遍都注重通过做群众思想工作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但是,如果不走程序,如此协议拆迁并非志在必得,一些“城中村”改造项目拖延三五年甚至十年八年,安置房无法开工建设影响社会稳定,开发商品房无法建设影响城市发展。笔者认为在制订补偿安置方案时,确保被征收村民当前生活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同时,设计符合法律规定的、具有强制力保障的征收拆迁程序,防止少数人“满意不满足”现象,使征收拆迁在预先设计的程序和时间框架内完成。通过总结许多地方政府依法征收拆迁经验,笔者归纳了集体土地征为国有后房屋拆迁的三种模式:(1)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形成村民会议决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即村民自治协议拆迁;(2)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土资源局针对“钉子户”做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3)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市、县级人民政府针对“钉子户”做出补偿决定。三种模式各有利弊,应当结合项目具体情况和现状,选择合适的模式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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