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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拆迁维权>>                   被征收人的配合义务与权利保护

 

 

《征补条例》坚持按市场评估价为基准让被征收人得到公平合理补偿,并保证居住水平不降低,较好地保障了被征收人权益。

 

《征补条例》还将被征收人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贯穿于全部的征收与补偿程序。如是否因公共利益判断的参与权、补偿方案的建议权、房屋调查结果的确认权、评估机构的协商选择权、评估报告申请复核、申请鉴定权、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的选择权、补偿内容和补偿方式的协商权、申请复议和起诉权,等等。

 

实践中,多数被征收人都以签订补偿协议的方式实现了自愿搬迁。减少征收补偿过程中的纠纷,需要征收人和被征收人共同知法守法,依法行事,尊重法治:市县级政府要坚持依法征收,公平补偿,程序正当;被征收人也应当主动参与,积极配合,以理性方式维护其合法权益。

 

从案件审理情况看,一些被征收人不了解《征补条例》,不能正确地行使权利:

 

有的在征收与补偿阶段不积极主动参与征收补偿进程,不配合征收实施单位具体开展征收补偿工作,放弃对征收补偿程序的参与和监督,造成一些原来能够成立的诉求,因未积极参与和表达异议,而得不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有的在征收调查阶段不配合房屋征收部门依法调查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必要信息,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后,也拒绝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拒绝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署意见,由此又导致在后续司法救济中,人民法院不得不依据《征补条例》和《评估办法》的相关规定,直接认可房屋征收部门、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经无利害关系第三人见证后的实地查勘记录;

有的不在《评估办法》规定的期限内对评估结论申请复核和申请鉴定,而是采取对抗式地不接收、不采纳评估报告,以致错失复核鉴定机会,造成人民法院在后续审理中只能认可评估结论;

有的不在法定期限内就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作出选择,待征收单位单方决定补偿方式后又提起诉讼,但即便胜诉,也因漫长的诉讼过程中相应房地产价格的上涨,导致错失了取得调换房屋和货币补偿的机会;

还有的强制搬迁中不到现场或者不理性维权被强制带离,有的即便到现场也是片面对抗而不参与具体的物品核实交接工作,不在物品交接清单上签署意见;

有的强制搬迁后又不及时领取房屋内物品,不接受补偿款项的提存,导致损失扩大,物品无法使用,最终损害自身权益。

 

根据《宪法》,征收的本质在于公共利益,因此不论被征收人是否接受征收与补偿,都应依据《征补条例》的规定,积极主动维权,而不能消极对抗,避免因不合作而造成额外的损失。在《征收条例》立法总体公平合理的前提和背景下,即使房屋征收给我们的居住和情感带来负担,难以实现绝对的公平合理,承受这种因公共利益来带来的不可避免的负担,也就成为了义务。

    面对千变万化的社会生活,法律规则总是存在某种滞后性、有限性,执法活动也难免会形成冲突。而如果能正确对待冲突和依法解决冲突,冲突本身即会成为社会不断完善和进步的动力。因此,对于基于公共利益而实施的房屋征收,被征收人既要积极与政府协商对话,主张公平合理的补偿,也要理性维护权利,通过主动沟通、协商与民主参与而非片面对抗,共同破解“天下第一难”,促进公共福祉和个人福祉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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