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补条例》未就承租人补偿作专门规定。原因之一在于征收系针对房屋所有权人而非承租人,且市场化租赁比例已远远高于“房改”前的公房承租,因此继续沿用《拆迁条例》规定承租人安置补偿权并无太大必要。实践中,对市场化租赁情况下的承租人权益的保护,可以在被征收人取得补偿后,由其作为房屋所有权人通过协商或者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补偿金分配问题。
需要说明的是,《征补条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承租人安置补偿的权利,但并未排除承租人权益保障。承租人装饰装修被征收房屋或者利用被征收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市县级政府在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金额时,应列明相应的装饰装修费用、承租人相应搬迁费用、临时安置补偿以及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市县级政府、房屋所有权人、承租人对相关补偿金的分配无法达成一致的,除了房屋本身价值补偿可以直接支付给房屋所有权人以外,对与承租人密切相关的装饰装修补偿、搬迁费用、临时安置补偿以及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可以考虑先予提存,并引导所有权人与承租人通过协商或者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补偿金分配问题。一些地方结合被征收人和承租人的具体情况,将装饰装修补偿、搬迁费用、临时安置补偿以及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直接补偿给承租人的做法,也具有一定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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