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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法律法规>>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的通知

 

 

发文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

文  号:郑政文〔2006〕127号

发布日期2006-7-24

执行日期2006-7-2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依据。制定规范性文件,是各级政府机关贯彻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的有效措施。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对于维护法制统一,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政府机关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及时修订、废止与法律、法规、规章抵触和不适应管理实际的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的重要工作。为确保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性,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现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要规定有效期。有效期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有效期最长自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不超过五年;安排部署工作有时限要求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不得超过工作时限。有效期届满,规范性文件停止执行。

  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负责实施部门认为该文件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在届满前六个月对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规范性文件的评估,由实施部门进行,也可以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实施。

  三、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建立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切实加强本级和本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

  二○○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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