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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征地拆迁>>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主体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依据上述规定,不论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亦或是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除与被拆迁人达成补偿协议,在被拆迁人交出房屋的情况下将房屋拆除外,其它情况下,能对房屋进行强制拆除的主体只能是人民法院,我国法律并未赋予村委会强制拆除房屋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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