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租意味着房主不再有房屋租赁权,实际上也不再有所有权。1964年9月18日最高法院“关于国家经租的房屋不允许继承问题的批复”(法研字第80号)即明确指出:“国家经租房屋的业主实际上已经丧失了所有权”。更重要的是,由于房地一体的特性,在失去房屋所有权后,与之相关的土地所有权事实上也随之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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