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已经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明确了安置房的位置、房号,但安置房还在建设当中,尚未取得房产证当事人想将该安置房赠与自己的子女,到时办房产证时直接登记成子女的名字。这样的赠与公证能够办理吗?
公证解答:《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187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现行立法中既然并未禁止当事人在取得所有权权属登记之前不得签订转让合同,当事人就尚未取得产权的安置房签订赠与合同,法律并未禁止和限制,赠与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可以办理赠与合同公证。但建议应先向房产登记部门咨询,能否凭该赠与合同公证书在将来办理产权登记
北京拆迁律师 拆迁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