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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强制拆迁>>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受国家保护 非法强拆应受法律制裁

 

我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国家保护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和经营自主权,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劳动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国家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同时,国家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超过规定比例或者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和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国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因此,新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作为一个已经存在了20年的残疾人福利企业,给当地的残疾人事业做出了突出贡献,理应受到当地政府的保护和扶持。如今,企业的一系列历史遗留问题不但没有得到妥善解决,还被不明人员深夜强拆,实在令人遗憾。

根据立法,行政强拆已经被禁止,唯一合法的拆迁方式只有司法强拆,未经法院行政裁决做出的拆迁均为非法拆迁。因此,我们希望公安机关能忠实履行职责,将非法强拆企业的不法之徒绳之以法,还企业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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