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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法律法规>>                   拆迁律师: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1.2003年1月3日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发布
2.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依法、公正、及时地做好土地权属争议的调查处理工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二、争议一方为中央国家机关或者其直属单位,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
三、争议一方为军队,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
四、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的;
五、同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送的。
 
 
 
 
 
 
第十三条 对申请人提出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的申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
认为应当受理的,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接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材料。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处理。
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应当及时拟定不予受理建议书,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办的争议案件,按照本条有关规定审查处理。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
五、其他不作为土地权属争议的案件。
 
 
 
 
 
 
 
 
 
 
 
 
 
 
 
 
 
 
第三十三条 乡级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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